(2015)梅执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虹与毛桂梅、史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毛桂梅,史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450号原告张虹,女,1069年5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毛桂梅,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史江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虹与被告毛桂梅、史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虹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毛桂梅、史江明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虹提供担保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X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