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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丰敏与被告李春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敏,李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李丰敏,女,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李春梅,女,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李丰敏与被告李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