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丰敏与被告李春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敏,李春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李丰敏,女,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李春梅,女,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李丰敏与被告李春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