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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讷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明,讷河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许文明,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牛占军,该单位院长。申请执行人许文明与被执行人讷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讷河市中医院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2)讷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达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