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法定代表人洪益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融安县。法定代表人黄卫,该××董事长。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融安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94537.5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农行融安支行的帐户已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冻结,其他银行无存款信息,土地、房产均作为农行融安支行的借款抵押,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斯柳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