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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冯亚结与梁伙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结,梁伙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11号原告:冯亚结,曾用名冯少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6X。委托代理人:梁小清,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梁伙雄,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结诉被告梁伙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亚结负担。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