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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太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太初字第95号起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2015年11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被起诉人李某某、甘某某偿还起诉人的借款152557.72元,并对琼APT3**奔驰车的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两被起诉人因车辆买卖合同而订立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现被起诉人甘某某户口所在地系海南省海口市,住所地为海口市海德路海织小区,被起诉人李某某户口所在地虽系湖南省石门县,但住所地为海口市海德路海织小区;该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故依据双方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对纠纷处理的受理法院约定,该案的受理法院应为海南省海口市相应的法院,本院不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