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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杰与朱纪锋、岳连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朱纪锋,岳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周杰。被执行人朱纪锋。被执行人岳连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纪锋、岳连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玺审判员  王俊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胜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