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洪、盛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启东市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润福花园南门卫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赵成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洪。被告盛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洪、盛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市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