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9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庆与王爱萍、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王爱萍,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929-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爱萍,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德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镜执字第009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萍在交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萍在交通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