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8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达榆与欧阳天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达榆,欧阳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874-2号申请执行人:刘达榆,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欧阳天浩,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刘达榆与被执行人欧阳天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2208109.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