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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承刚,张川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62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承刚,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川东,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负责人石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承刚、张川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