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4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4718号原告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牡丹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鲁治淮,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毅滨(系被告员工),男,1965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7门15号。本院对原告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电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国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147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删除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二段全部文字;二、“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中油国电石油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已交纳)”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三十一元,由原告吉林省国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晋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