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鱼县支行与李柏林、杨三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鱼县支行,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江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柏林。被执行人杨三元。被执行人孙廷全。被执行人尹斌。被执行人卢军生。被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孙秋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柏林、杨三元、孙廷全、尹斌、卢军生、孙伟、孙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柏林、杨三元、孙廷全、尹斌、卢军生、孙伟、孙秋林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