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钟诉徐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918号原告:徐钟,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吕国峰,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如,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亚彬,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钟诉被告徐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亚彬名下的皖KTF6**号轿车一辆,并提供徐钟与王辉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药厂家属院6号楼509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转移,也应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亚彬名下的皖KTF6**号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徐钟、王辉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药厂家属院6号楼509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静审 判 员 丁跃宇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