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靳培涛与李金平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848号原告:靳培涛,男,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潘婕,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靳培涛诉被告李金平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承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培涛委托代理人潘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25日,2014年11月3日,李金平在靳培涛处购买轮胎,欠货款共计575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金平欠靳培涛货款,经催要后未偿还,故靳培涛要求李金平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靳培涛货款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金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