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新城南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黄方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新城南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催字第9号申请人:乐清市新城南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方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儒佳,系乐清市新城南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乐清市新城南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494581、票面金额为92100元、到期日为2015年7月28日、出票人为浙XX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雷培德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乐清虹桥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新城南表面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敏审判员 臧仁波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瞿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