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冬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东昊电热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冬永,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吴利群,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吕承旺,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郭玉珍,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东昊电热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王冬永、吴利群、吕承旺、郭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东昊电热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五龙钢铁冷拔有限公司、吴利群、吕承旺、郭玉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冬永名下房产两套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王 珂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