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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涿鹿天一投资有限公司、李蕴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天一投资有限公司,李蕴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天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李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蕴博,男,1979年10月18日生,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执字第9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蕴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蕴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蕴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蕴博在涿鹿县工商局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蕴博在涿鹿县工商局的工资收入3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