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东法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牟秀昌与刘恒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牟秀昌,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恒业,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牟秀昌申请执行刘恒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牟秀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恒业自动履行了本案执行款10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4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