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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李大庆、褚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庆,褚玉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庆。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玉芬。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华丽花,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代表人:汪雷。委托代理人:陈为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大庆、褚玉芬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开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大庆、褚玉芬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大庆、褚玉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大庆、褚玉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青义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