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9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付青湖与谢晓瑞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青湖,谢晓瑞,琚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45-9号申请执行人付青湖,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晓瑞,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琚艳萍,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付青湖与被执行人谢晓瑞、琚艳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晓瑞、琚艳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晓瑞在工商银行博爱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