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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