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