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比某与阿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比某,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比某,男,维吾尔族,2006年7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法定监护人:古某,女,维吾尔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阿某,男,维吾尔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比某与阿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一初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12月起,停止扣留被执行人阿某500元;二、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某750元,直至被抚养人比某独立生活为止;三、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阿某100元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等一切工资性收入,直至扣清3367.2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买买提&mid dot;亚合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不都热依木·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