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行非审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非审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蒋更生,该局局长。2015年10月22日,本院收到庐江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庐国土资(决定)(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本院认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庐国土资(决定)(2015)2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庐江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金叶审判员  汪幸生审判员  夏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款第二项(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