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郭东升、义县宏耘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郭某某,义县宏耘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宏耘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白庙子乡。法定代表人郭东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义县宏云莱花生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义民执字第003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