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桂军与季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军,季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683-1号申请执行人许桂军。被执行人季顺东。申请执行人许桂军与被执行人季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季顺东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登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