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市鼓楼区文儒九号酒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福州物资采购办事处、郭可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鼓楼区文儒九号酒店,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福州物资采购办事处,郭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文儒九号酒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文儒坊50、52、56号院落及K10地块,代表人郭可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福州物资采购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桥原厝30号。代表人吴臻,主任。原审被告郭可文,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文儒九号酒店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文儒九号酒店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台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表明,租赁物为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原厝路30号33#库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