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詹学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460号原告: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云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赵慧,经理。被告:詹学华,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溧阳市瞬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克有,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负责人:丁永岗,经理。本院在审理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詹学华、溧阳市瞬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