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茂秋与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9661号原告李茂秋,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新桥村十九社朝凤湾,注册号:500112000038563。法定代表人张长蓉。被告张长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秋与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