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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邱瑾与郑梦青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瑾,郑梦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邱瑾。被告郑梦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瑾诉被告郑梦青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瑾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梦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程 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