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曲明阳与凤城市赢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明阳,凤城市赢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93号原告:曲明阳,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满国丰,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城市赢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显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明阳诉被告凤城市赢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免收。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