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刘才申请执行韩华清、张念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刘才,男。被执行人韩华清,男。被执行人张念琼,女。本院在执行张刘才依据(2013)永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华清、张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永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华清2014年11月30日前赔偿张刘才欠款1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2013)永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韩华清2014年5月30日前赔偿张刘才欠款1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