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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小伟与被执行人冯立会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钊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