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东羊城之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魏桥镇顺正联合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羊城之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邹平县魏桥镇顺正联合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侯飞,杜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18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羊城之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周天宝,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魏桥镇顺正联合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负责人:王盈叶,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地址邹平县。负责人:苑丽华,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刘自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更。被执行人:侯飞,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杜元林,户籍地址南省石门县。广东羊城之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邹平县魏桥镇顺正联合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侯飞、杜元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应赔偿257314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赔偿179443.62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赔偿92.43元;邹平县魏桥镇顺正联合运输队应赔偿28146元;侯飞、杜元林应赔偿103864.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邹平县魏桥镇顺正联合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分别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侯飞、杜元林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侯飞、杜元林系外地人,未查到其在本市的住所。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侯飞、杜元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侯飞、杜元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185号案件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