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梅与苍溪县洪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苍溪县洪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韩梅,女,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苍溪县洪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在建,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奇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与被告苍溪县洪兵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梅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梅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