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亮诉被告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万寿宏达标准件门市,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5701号原告建平县万寿宏达标准件门市。被告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法定代表人周艳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亮诉被告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亮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车间内的大球磨机1台(保全金额为56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建平县青峰山富达铁选厂车间内的大球磨机1台。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损毁、抵押,如出售,应书面通知本院,并提交相应价款。二、查封刘晓亮所有的辽N62E**号轿车1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损毁、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