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执民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林武与刘俊、金小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武,刘俊,金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529号申请执行人周林武。被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金小丹。申请执行人周林武与被执行人刘俊、金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林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25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5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傅巍巍执行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