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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金雨超市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李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金雨超市,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李学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275号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金雨超市,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经营者高玉萍,女。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增,男,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健伟,女,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贵,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金雨超市与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李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金雨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新金雨超市负担。审 判 长  徐红艳代理审判员  侯玉军人民陪审员  李方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