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纪亮与李文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亮,李文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2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纪亮,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文雷,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纪亮与李文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