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木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陈木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89-5号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财,董事长。被告陈木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木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