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州浙南鞋料市场金方圆鞋料店与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魏大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浙南鞋料市场金方圆鞋料店,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魏大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浙南鞋料市场金方圆鞋料店。法定代表人金春华。被执行人: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大量。被执行人:魏大量。原告温州浙南鞋料市场金方圆鞋料店与被告浦江县卡卡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3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