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褚吉星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吉星,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吉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慕歌,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褚吉星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褚吉星,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慕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褚吉星。审判长 潘 伟审判员 李晓英审判员 董树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