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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春梅与王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高春梅。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绥院。委托代理人,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梅与被告王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高春梅负担。审判员  马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