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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志与周天国,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周天国,周杨,程霞,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68号原告刘志,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天国,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杨,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程霞,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西彭镇石塔村十五社。法定代表人周天国。原告刘志诉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周天国,程霞,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因公安机关对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经立案侦查,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