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米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米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04号罪犯米棒,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延中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棒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系主犯,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米棒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米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