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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王某。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见习代理审判员周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