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王某。被告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负担。见习代理审判员周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