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余乐明、郭军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武汉开心果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明,郭军,郭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武汉开心果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廷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余乐明。原告郭军。原告郭顺。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22号。负责人张超,经理。被告武汉开心果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佛祖岭社区B区6栋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贺俊涛,总经理。被告熊廷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余乐明、郭军、郭顺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武汉开心果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熊廷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涉案地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泉街玉屏村小朱杨湾,该地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不属于武汉市江夏区辖区,故江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乐明、郭军、郭顺向本院起诉,以郭来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泉街玉屏村小朱杨湾鱼塘钓鱼被电击身亡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故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侵权行为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泉街玉屏村小朱杨湾系本院管辖的区域,故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妥。被告熊廷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熊廷和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