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执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凡涛强奸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凡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0768号罪犯凡涛,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凡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凡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阜刑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去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监规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凡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鸿 雁代理审判员 陈 东 宝代理审判员 叶 茂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笑(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