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玉洪与袁思远、杨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玉洪,袁思远,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霍玉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思远,男。被执行人,杨凤,女,居民,汉族。本院在执行霍玉洪与被执行人袁思远、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春和于2015年8月31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王饰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