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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飞雄与陕西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张飞雄,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陕西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雄,男,系陕西美地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飞雄与被执行人陕西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9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美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送达后被执行人陕西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当日履行了人民币35000元,于2015年9月22日履行了人民币40900元,于2015年11月3日履行了利息人民币20560.89元。申请执行人张飞雄于履行当日和2015年11月5日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